当前位置: 首页

汽车库相关消防要求

发布时间: 2019-11-26 来源:admin

设施防火(一)

一、消防给水

1、汽车库应设消防给水系统,耐火等级为一、二级,停放车辆不大于5辆的汽车库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

2、消防给水可由市政给水管道、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当室外消防给水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车库的消防给水管道的压力应保证在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最不利点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当室外消防给水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时,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0.1MPa;

二、室内外消火栓

1、室外消火栓系统

汽车库应设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其室外消防用水量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座计算。消防用水量:Ⅰ、Ⅱ类汽车库≥20L/s;Ⅲ类汽车库≥15L/s;Ⅳ类汽车库≥10L/s;

2、室内消火栓系统

(1)汽车库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消防用水量:Ⅰ、Ⅱ、Ⅲ类汽车库≥10L/s(系统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相邻2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Ⅳ类汽车库≥5L/s(系统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1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2)室内消火栓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同层相邻室内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50m,高层及地下、半地下汽车库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30m;

(3)室内无人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楼梯间及停车区的检修通道上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汽车库室内消火栓

设施防火(二)

三、固定灭火系统

1、自动灭火系统

设置范围:除敞开式汽车库外,Ⅰ、Ⅱ、Ⅲ类地上汽车库,停车数大于10辆的地下、半地下汽车库、机械式汽车库、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设置要求:设置在汽车库内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应设置在汽车库停车位上方或侧上方;对机械式汽车库,应按停车的载车板分层布置,且应在喷头上方设置集热板;错层式、斜楼板式汽车库的车道、坡道上方应设置喷头;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应选用快速响应喷头;

2、其他固定灭火系统

(1)Ⅰ类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停车数大于100辆的室内无车道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宜采用泡沫——水喷淋系统;

(2)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可采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停车数不大于50辆的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可采用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

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除敞开式汽车库外,Ⅰ类汽车库,Ⅱ类高层及地下、半地下汽车库,机械式汽车库以及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汽车库自动灭火管网

设施防火(三)

五、防烟排烟

1、除敞开式汽车库、建筑面积小于1000㎡的地下一层汽车库外,汽车库应设排烟系统;划分防烟分区建筑面积不宜大于2000㎡;

2、自然排烟口应设在外墙上方或屋顶上,并应设方便开启的装置;房间外墙上的排烟口宜沿外墙周长方向均匀分布,排烟口的下沿不应低于室内净高的1/2,并应沿气流方向开启,总面积不应小于室内地面面积的2%;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排烟口是在运输车辆的通道顶部;

3、机械排烟系统可与人防、卫生等排气、通风系统合用。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排烟轴流风机,并应保证280℃时能连续工作30min;汽车库内无直接通向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的防火分区,当设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补风系统,且补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六、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

1、除停车数量不大于50辆的汽车库,以及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内应设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

2、消防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其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安全出口标志宜设置在疏散出口的顶部;疏散指示标志宜设置在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且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上。通道上的指示标志,其间距不宜大于20m。用于疏散走道上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但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min。

七、灭火器的配置

除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均应配置灭火器。


装修方案推荐 查看更多